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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合作社要求賣方在嘗試出售之前必須獲得董事會的批准。同樣,買方也必須獲得董事會的批准,以確保買方將是“負責任”的合作社所有者。這種情況的一個例外是,雞舍具有特殊的身份,成為“贊助單位”。這意味著當建築物改建為合作公寓時,合作轉換計劃允許建築物的發起人保留未經董事會批准出售未售出股份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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